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精神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文件要求,按照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城镇、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区各地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突出环境质量核心,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探索区内重点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排放特点,深入分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环境问题,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和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神农架林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
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 8 类重点行业 15 个类别矿产采选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林区盘水生态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已有统计数据,确定调查对象(单位)。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站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态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站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内燃机、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普查。重点普查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各类污染物包括废水污染物(主要普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废气污染物(主要普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普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等 15 类矿产采选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具体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中涉及的普查内容为主。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主要参考排污许可证内容。
2.农业污染源普查。重点普查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废水污染物主要普查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的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主要普查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普查。重点普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废水污染物主要普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主要普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重点普查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废水污染物主要普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废气污染物主要普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5.移动源普查。重点普查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专项专题普查。一是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源专项普查。重点流域包括南河、香溪河、堵河、沿渡河及大九湖湿地保护区等。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红线区域等。二是开展湖北省重点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主要包括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伴生放射性矿产采选等重点产业行业以及机动车尾气、生活污水、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源的专项普查。三是完成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专项专题调查以及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和省指导调查与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企业填报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排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和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垃圾和垃圾焚烧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污染物排放情况,采纳2017年监督性监测的有效数据。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排关系。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产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产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重点区域、流域的专项专题普查,主要利用普查数据库,对重点区域、流域进行专项调查。结合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关系的结论,形成专题报告。重点行业的专项专题普查,主要利用普查数据库,分析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和排放比重,结合行业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的专项专题调查,主要利用普查数据库,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林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问题根源,形成专题报告。
四、普查实施步骤
全区污染源普查分前期准备与清查、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省普查进度为准。
(一)前期准备与清查阶段(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主要开展组织机构成立、落实经费、方案制定、前期宣传、动员启动、培训、清查建库和试点调查等工作。
1.成立机构。2017年12月底前,成立神农架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林区财政保障经费。
3.前期宣传。印发《神农架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宣传实施方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
4.动员启动。召开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启动会,林区普查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负责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
5.前期培训。组织对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参加国家、省污染源普查培训班。
6.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和建库。根据省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不断修正、补录和完善,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7.其他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更新前期研究、污染源普查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对接调试和专项专题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根据省普查办的部署,组织污染源基本单位填报污染源信息,入户调查和数据录入,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建立污染源数据档案库,同步组织开展中期培训、产排污系数更新、数据汇总终报和专项专题普查,深化成果应用。
1.填报污染源信息和入户调查。启动全面普查工作,根据省普查办下发的普查表格,2018年6月底前,各普查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辖区内污染源基本单位填报污染源信息,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录入数据、汇总和建立污染源数据档案库。根据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林区普查办同步分类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对通过初核的污染源数据汇总录入数据库,同步传送省普查办数据库。2018年9月底前,开展普查数据与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数据、企业环境管理档案、排污费征缴和其他相关统计数据比对分析,完成数据汇总评估工作,将汇总数据评估和技术报告报送省普查办,完成数据终报。
3.控制数据质量。各成员单位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林区普查办根据入库数据分析结果,委托第三方采取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组织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开展数据质量现场核查,检查部分污染源基本单位,核查数据档案和录入校核过程记录,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组织终报数据核查,审核和校验终报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接受国家、省普查办数据质量审核。
4.强化与省污染源普查信息化平台对接和运行保障。根据省普查办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安装和运行要求,配齐操作终端和质量控制现场跟踪记录仪,强化运行维护,满足污染源数据电子档案建库、录入、存储、统计分析要求,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正常高效运行和数据库安全。
5.更新产排污系数。根据省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在入户调查、录入、核算、校对、审核过程中,结合专项专题普查,在认真核算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各部门、各行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更新方案和污染源清单,由林区普查办汇总并上报省普查办批准后,作为污染源入库数据依据。
6.开展中期培训。根据省普查办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中期培训。
7.开展专项专题普查。与普查工作同步启动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重点领域专项专题普查,在2018年底前初步验收。研究污染源排放、地理空间分布与环境质量、环境问题综合分析,为产排污系数更新、改善环境质量和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依据,深化普查成果应用。
(三)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全面核查和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进行成果汇编,接受国家、省验收考核,发布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进行总结表彰。
1.工作总核查。2019年3月底前,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总核查,开展污染源终报数据第二次审核和修改完善,撰写工作总结报告,做好迎接省普查办验收考核准备。
2.汇编成果。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专项专题普查技术报告。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
3.考核验收。2019年7月底前,接收省污染源普查办验收。2019年11月底前,接收国务院污普办验收考核。
4.总结表彰。对全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同时,向省污普办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5.成果发布。2019年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其他相关成果。
五、普查组织及分工
(一)基本原则。在林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普查组织。神农架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林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整合各驻村精准扶贫工作队力量,按照林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以乡镇为单位,比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开展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三)部门分工。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按要求实施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部门职能开展好系统内普查相关工作。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信委:负责组织、审核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国资委:负责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普信息(国有企业部分),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培训、技术指导等办公室日常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审核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部门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核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住建委:负责组织、审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做好系统内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交通局:负责组织、审核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水利局:负责组织、审核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农业局:负责组织、审核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农机局:负责组织、审核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卫计委:负责组织、审核基本名录和医疗机构废物处置情况信息,做好系统内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神农架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审核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四)普查培训。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区内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五)经费保障。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林区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相关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
五、普查质量管理
(一)保证普查质量。林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三)严肃普查纪律。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